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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有关“远郊区、县房屋重置价格补偿幅度”和“房屋附属物、树木补偿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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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的规定及十个远郊区、县房地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上报的房屋重置价格取值请示,现将各远郊区、县房屋重置价格的补偿幅度及全市房屋拆迁中附属物、树木补偿价格通知如下:

    一、通县、大兴、昌平、顺义县按房屋重置价格的80%掌握;密云、怀柔县、门头沟、房山区按房屋重置价格的70%掌握;延庆、平谷县按房屋重置价格的60%掌握。

    二、房屋附属物补偿价格按附表1执行,其中远郊区、县房屋附属物补偿价格需乘以房屋重置价格补偿的幅度。

    三、私有树木的材值补偿价格按附表2执行。树木所有都需要留用的材树,只计算其材树砍伐费。砍伐费按材树直径标准每厘米1?2元(包括远输费),由所有者自行砍伐。

    四、果树另加计产值补偿费,补偿标准为:鲜果树按前三年年平均产值的5至6倍计算,干果树按前三年年平均产值的7至8倍计算。未结果的幼树按实际情况适当作价。

前五篇文章
[5534]印发《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5533]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553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
[553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5530]云南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后五篇文章
[5535]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有关“远郊区、县房屋重置价格补偿幅度”和“房屋附属物、树木补偿价格”的通知
[5536]苏州市商品房价格明码标价的暂行规定
[5537]惠州市购买商品房办理城镇户口入户办法
[5538]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5539]青岛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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