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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商品房价格明码标价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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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维护正当竞争,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苏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开发经营的各种商品房(包括安居工程、经济适用等房屋,下同),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三、商品房明码标价实行统一的“苏州市商品房统一标价牌”。“苏州市商品房统一标价牌”由苏州市物价检查所监制(式样附后)。未经市物价检查所批准,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四、各开发经营企业应按“苏州市商品房统一标价牌”的要求,认真填写,标明房屋座落、结构及层次、设备、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层次差价(率)等有关项目。

    普通住宅(含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等)实行政府定价,在标价时,应严格标明物价部门审批的销售价格和批准文号,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改。

    六、各开发经营企业应配备专(兼)职物价员负责落实商品房明码标价制度。“苏州市商品房统一标价牌”应公布在房地产市场和各单位的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七、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是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销售价格行为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单位,由物价检查机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八、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九、本暂行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前五篇文章
[5535]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有关“远郊区、县房屋重置价格补偿幅度”和“房屋附属物、树木补偿价格”的通知
[5534]印发《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5533]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553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
[553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后五篇文章
[5536]苏州市商品房价格明码标价的暂行规定
[5537]惠州市购买商品房办理城镇户口入户办法
[5538]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5539]青岛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5540]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拆迁私有居住房屋互换产权的新房成本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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