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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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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0〕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送〈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年至2010年)〉的请示》(京政文〔1999〕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以下简称《规划》)。

  二、北京是我们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也是人多地少的特大城市,各类用地矛盾突出。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治理与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市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23940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超过21940公顷,生态退耕减少耕地2000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24290公顷;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44270公顷,实现市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299330公顷,占全市现有耕地面积的87%;中心城(包括主城区和10个外围组团)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10平方公里以内。

  四、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市区和近郊区,要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对城市绿地和肉禽蛋菜等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的保护和建设;

  远郊平原地区,要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加强农田基本建设,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和复垦,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远郊山区,要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生态环境建设,充分利用草地资源,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强对风景名胜、古迹和水源地的保护。

  五、在《规划》指导下。尽快完成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县、乡两级规划的编制质量。在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北京市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

  二000年一月八日

前五篇文章
[577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5769]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
[5768]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
[576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576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后五篇文章
[5771]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577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77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
[577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5775]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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