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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进行确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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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县(区)物委,建委,房管局(办、处):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收费资格进行确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的确认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的确认程序: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当地物价、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地物价、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的以下材料(一式五份)进行初审: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确认申请表(见附表);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证明材料;

  4.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确认的报告书;

  5.规定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当地县(市)物价、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确认申请表的初审栏中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地(市)物价、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经地(市)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物委、省建委确认。

  三、经省物委、省建委确认可以收取评估费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方可按规定收取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确认的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重新申请评估收费资格确认。重新申请确认时,须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确认程序办理,并提交房地产价格评估实例三项及遵守执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政策法规有关情况的报告。初次收费资格确认自1997年元月1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逾期未办理确认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所收费用一律按非法收费查处。

  五、经确认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确认申请审核表(略)

前五篇文章
[7341]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734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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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8]印发《抚顺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项目规模暂行规定》的通知
[7337]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正)
后五篇文章
[7342]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进行确认的通知
[7343]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7344]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7345]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7346]北京市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建设项目自备水源水质审查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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