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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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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民政府,市房管局、物价局、服务局、一商局、二商局、供销社:

  《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实行以后,整个调租水平和幅度基本上是符合穗革发〔1981〕143号文件规定的。但有的工商企业者反映,“调租影响了企业亏损”。现经调查证明,属于这类情况的多数是集体经济,营业额少、负担多的合作小商店。其原因有经营管理不善的,也有是因负担职工退休金过多的,房租当然也有影响。市政府认为,属于经营管理等问题的,主管部门应研究妥善解决。属于房租问题,现作规定如下:

  一、凡今年上半年汇计亏本,经营有困难的集体经济合作小商店,其租用房管部门经营的公产和国家经租产房屋,可以向归口的主管部门申述亏本情况,提出申请,经房屋所在区的房管局审查同意后,可以暂免调高租金。今后,这些小商店如转亏为盈,应根据盈利的实际情况,由房管部门进行核实,确定按调高房租标准全收租金;或少收租金。

  二、郊区和黄埔区的房租中的地租,由每月每平方米一角减为五分。

  三、各区房管局督促各房管站,检查调整后的租金在丈量和计算上的差错,并按新标准规定进行全面复核,如有差错及时纠正,已收租金的要多退少补。

  四、对《广州市工商企业租金计算标准》,补充说明如下:

  (一)对营业性的商店,在本店内堆放销售商品的地方,一律按商业用房计租,不另作仓库计收加成租金。

  (二)一幢楼房如使用单位只租用地下部份,对供楼上用户上下楼之用的楼梯位面积,地下租用单位又没有使用该楼梯者,不计租。

  (三)工商企业单位租用马路面房屋地下作非住宅用房,未经批准而私自改作住宅的,应一律按新标准计租;已经批准的和原来租用的宿舍,租金一律不动;租用马路面二楼以上(包括二楼)和内街的非住宅用房,未经批准改作住宅的,仍按原来非住宅租金收取。

  (四)租用单位在房屋内自建阁楼、加层扩建部分房屋面积,从建好使用之日起计,以房租抵扣投资费用,产权归房管部门(包括私房业主)所有,并按规定交纳房租;取消现行标准规定的结构加地租的做法。今后租用单位如需建阁楼、加层扩建房屋面积者,必须事先征得房管部门和业主的同意,经过技术鉴定和办理有关报建手续,并按房租抵扣投资方式签订合约方能动工,否则作无偿投资处理。

前五篇文章
[7579]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外销商品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757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征占土地的补充规定
[7577]青岛市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
[7576]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7575]印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后五篇文章
[7580]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
[7581]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7582]镇江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7583]郑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7584]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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