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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抓紧处理租赁买卖社队土地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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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查租赁买卖或变相租赁买卖社队土地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这一报告的通知发给你们,希立即按照《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意见,对一九七九年以来各类非法占地问题进行处理。

  对非法占地问题的处理工作,以各区、县人民政府为主。各区、县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占地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均应向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登记,听候处理。各占地单位的上级机关要主动配合区、县政府进行处理工作。区、县属单位非法占地问题的处理,由区、县政府批准执行(位于规划市区范围内的需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社队企事业单位和社员建房非法占地的问题,按市政府农村建设土地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办理。市属单位和中直机关、国家机关、驻京部队所属单位非法占地问题的处理,由被占土地所在的区、县政府提出处理意见,送市处理非法占地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为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由市农办、建委及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了领导小组,并从有关部门抽调干部组成了处理非法占地办公室(设在市农村建设土地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也要相应地组织工作班子,抓紧进行工作,争取一九八四年一月底以前完成任务,并将结果报告市处理非法占地办公室。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清查租赁买卖或变相租赁买卖社队土地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

  遵照国务院《批转第二次全国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和《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市政府于一九八二年二月发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加强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同时召开了区、县长会议作了部署。从市到县、区、公社,都组织了专门力量,集中地抓了非法租赁买卖或变相租赁买卖社队土地的清查工作。从清查的情况看,问题是相当严重的,不仅量大、面广、持续蔓延成风,而且手段五花八门。有的直接买卖租赁土地,有的以租赁买卖房屋的方式租赁买卖土地,有的资助社队建房而后房地兼租。不少非法租赁买卖社队土地的单位,是在其上级单位和上级负责人或明或暗赞同之下进行的,大部分签有“协议”或“合同”,想方设法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例略)

  这些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我们的工作方面来看,对这些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抓得不紧,处理不力。从购租者方面来看,虽然都有这样或那样的实际问题,如没有办公用房,没有生产场地,职工宿舍紧张等,但主要是单位负责人只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不顾国家利益,不顾党和国家的政策,不计后果。从社队方面来说,主要是单纯追求增加收入、增加分配,不惜把土地当作商品出租、出卖,并借机敲竹杠。今后,除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外,对已经发生的问题要作必要的处理,以教育干部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具体处理意见是∶

  第一,所有租赁、买卖(包括变相租赁买卖)社队土地的“协议”、“合同”一律无效。所占土地,凡能恢复地貌的一律退还社队耕种。买卖土地或以买卖房屋的方式变相买卖土地的,其土地房屋由市政府没收,确属必办事业的用地,可按照基建程序申请列入基建计划,另行安排。因扰民、污染必须搬迁的工业项目,要按照规定办理迁厂、占地、基建等手续,有的可以继续施工,有的应到远郊指定地点另行建筑。租赁土地或以租赁房屋的方式变相租赁土地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退租。已进驻的职工宿舍,在不影响城市近期规划的前提下,产权收归房管部门,原单位职工可以继续住用,如按城市发展规划,需要占用该项用地时,现住职工的住房问题,由原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对于出租出卖社队土地的非法所得,包括资金、材料和其他物资,区别不同情况,没收其一部、大部或全部,上缴国库,用于村镇建设事业等有关方面。

  第三,对参与租赁、买卖社队土地的人员,本着“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的精神,根据问题大小、情节轻重以及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进行处理。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市政府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四号、二十九号文件,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加强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以前发生的问题,只要做了深刻检查,改正了错误,一般不再给予纪律处分。对在上述文件发出以后出现的问题,特别是打过招呼而拒不执行、一直坚持错误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处理。

  第四,处理工作以县(区)政府为主,占地单位的上级机关主动予以配合。市属单位的问题,由市建委、农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中直机关、国家机关、驻京部队的问题建议由北京市政府、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中直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后勤部处理。

  第五,在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必须保证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不受损失,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

前五篇文章
[8437]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物价局关于调整工商企业租用公房租金请示的通知
[8436]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州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的补充通知
[8435]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通知
[8434]关于干部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的补充规定
[8433]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西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后五篇文章
[843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抓紧处理租赁买卖社队土地问题的通知
[8439]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
[8440]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8441]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
[8442]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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