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于大学生论文,大学毕业论文
热门搜索: 毕业论文, 论文格式, 教育论, 英语论文, 英语教学论文, 会计论文, 数学论文, 法律论文, 体育论文
论文指导 经济论文 理工论文 管理论文 法律论文 行政论文 英语论文 艺术论文 农学论文 医学论文 文史论文 教育教学论文
当前位置:首页→ 房地产典型案例天津市南华劳保皮件有

天津市南华劳保皮件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等拆迁纠纷申诉案

【字体: 】 【收藏此文】 【我要留言】 【打印此文】【浏览次数:: 发表我的文章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华劳保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大街222号。

    法定代表人:张赛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家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付根兴,该公司常务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6号。

    法定代表人:于培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国柏,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0号。

    法定代表人:马永亮,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瑞端,该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秀珍,天津市南开区城市建设委员会科长。

    申请再审人天津市南华劳保皮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与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庆集团)、天津市南开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以下简称拆迁中心)拆迁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9日作出(1998)高民终字第103 号民事判决。南华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2年3 月11日作出(2001)民一监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本案。南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家群、付根兴,隆庆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杜国柏和拆迁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马瑞端、贾秀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3年天津皮鞋集团(以下简称皮鞋集团)与香港南华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南华)全行业合资,成立了天津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港集团),合资后天津劳保皮件厂(以下简称劳保皮件厂)的资产,并入津港集团劳保皮件分公司。 1996年3月15日津港集团分立,南华公司是其分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经营公司,该公司中方是皮鞋集团,以厂房、设备投资,占20%股份,外方是香港南华全资附属公司祥俊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51.09万元,占80%股份。劳保皮件厂承租的公产厂房1047.53平方米,由南华公司继续使用,并缴纳租金。 1995 年续签上述公产厂房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载明的乙方(承租人)为“劳保皮件厂”,签章栏的乙方位置盖有“天津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劳保皮件分公司”的公章。 《租赁合同》签订后,房屋管理部门-一一天津市南开区蓄水池房管站的底档记载的承租人仍是“劳保皮件厂”。1994年劳保皮件厂并入天津市皮革化工厂,皮鞋集团是其上级主管部门。1996年10月天津市皮革化工厂被依法宣告破产。 1997年皮鞋集团更名为隆庆集团。

    1998年5月天津市南开区西广开片进行危房改造,南华公司使用的原由劳保皮件厂承租的公产厂房被列入拆迁范围。隆庆集团持《租赁合同》与拆迁中心就上述公产厂房签订了协议书,由拆迁中心给付隆庆集团人民币2326866元。

    南华公司认为自己是被拆迁人,拆迁中心将房屋拆迁补偿费给付隆庆集团,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以拆迁中心为被告,隆庆集团为第三人,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一、废除被告与第三人所签订的讼争公产房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与原告签订此房屋使用补偿协议,给付原告拆迁补偿费1326866元人民币;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三人将已收取的1000000元拆迁补偿费给付原告。一审判决宣告后,隆庆集团不服,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一中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南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提审过程中,经合议庭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拆迁中心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南华公司拆迁补偿费人民币400000元,剩余426866元在2002年12月31日前支付,逾期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利息;

    二、隆庆集团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南华公司人民币400000元,逾期按同期银行款利率加倍支付利息;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002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共44540元,南华公司负担24540元,隆庆集团负担20000元。

    四、本调解书约定事项外,本案其他问题各方互不追究。

    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系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抒

    代理审判员    孙基刚

    代理审判员    高珂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云飞

前五篇文章
[8803]出租房屋的装修纠纷
[8802]乌鲁木齐市离退休妇女干部联谊会立交桥玻璃服务部诉乌鲁木齐市第二中学与第三人串通提租使其退租后与第三人签订租房合同损害其优先承租权纠纷案
[8801]南阳对外贸易基地开发中心诉南阳市经济实业开发公司解除条件成就提前收回出租房屋案
[8800]上海信南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虹海美食娱乐城房屋租赁案
[8799]江苏省苏州市郊区供销集团等与江苏苏州万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后五篇文章
[8804]天津市南华劳保皮件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等拆迁纠纷申诉案
[8805]依据房改政策购房,应如何认定房屋产权
[8806]海南中原物业代理公司诉海南龙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转手倒卖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
[8807]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能如此保护吗?
[8808]该房屋不应重新分割


友情提示:按住Ctrl+D可以直接将本文加入收藏夹,方便下次访问。
本类TOP10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70)
一处房产两次赠与效力如何认定(159)
论保险利益原则(144)
对北京市大成物业管理公司与长安新城业主因封闭阳台引起物业管理纠纷案的分析(104)
物业管理不当引起的法律纠纷案(99)
谈结算书确定的工程造价与鉴定结论不符应如何处理(79)
出租房屋的装修纠纷(79)
海南中原物业代理公司诉海南龙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转手倒卖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79)
钟松灵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76)
浅谈土地权属纠纷和权益分配纠纷(74)
关于大学论文网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站点地图 | 友情链接
大学论文网(l-w.org.cn)版权所有 ICP备案 鄂ICP备05025604号
Copyright © 2007 l-w.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