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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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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研究决定,人民法院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予以受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 

   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四、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 

   五、各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地域管辖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统一规定为: 

   1、对凡含有上市公司在内的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对以机构(指作出虚假陈述的证券公司、中介服务机构等,下同)和自然人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机构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对以数个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机构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应在三日内将受理情况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1月15日 
 
  


前五篇文章
[32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32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
[32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通知
[32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
[32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
后五篇文章
[33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33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330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3303]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章程
[33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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