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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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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近年来以股票、债券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的经济活动有所发展。这对活跃金融市场,开辟多种融资渠道,解决建设资金不足和促进企业间横向经济联合,起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对股票、债券缺乏统一管理等原因,致使集资规模缺少宏观控制;投资重点没有放在国家急需的建设项目上;有些地方借发行股票、债券乱拉资金,盲目建设,重复建设,扩大了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有的强行摊派,使企业和群众难以承受,并助长了不正之风,等等。

  为更好地集中财力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需要,使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必须加强和完善对股票、债券的管理,使其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企业股票、债券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前发行股票,应当在严格的监督和控制下,主要限于在少数经过批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试行。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管理。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对少数已经批准试点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认真检查清理,对其中确需继续发行股票的,各地人民银行要从严审批。

  三、为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以互相投资、合股、参股方式新建的企业,合作各方可以试行采用股票形式,但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股票不得上市。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发行债券。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公民个人不得发行债券,也不得委托其他部门代理发行债券。

  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下达计划,严格遵照执行。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发行债券,应当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财政等部门拟定下达的年控制额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六、发行债券必须优先保证用于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设项目,严禁用发行债券搞计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

  七、企业发行债券必须报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发行。

  八、各地已经制定的有关股票、债券的管理办法,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应当按本通知加以修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前五篇文章
[33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303]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章程
[330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33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33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五篇文章
[3305]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
[330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问题的通知
[3307]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关闭权证交易市场领导小组关闭权证交易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3308]南京市转帐支票管理暂行规定
[3309]海南省金融同业债券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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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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