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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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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鉴于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为避免一哄而起,出现混乱,在股份制试点阶段,仍要严格执行国发(1990)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暂不扩大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范围。除已批准上海、深圳两市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外,凡由地方政府批准实施,但未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要在近期内上报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二、上海、深圳市人民政府要继续搞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管理,使之不断完善提高。在此基础上,要尽快研究制定有关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试点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报经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由两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进一步探索搞好股份制试点的经验。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股份制试点的重点放在通过企业之间的参股、持股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上,以推动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益。严禁党政机关干部、证券管理和从业人员进行股票交易,对利用职权进行内部交易牟取私利的,一经查出,要严加惩处。

前五篇文章
[3305]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
[33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303]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章程
[330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33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后五篇文章
[330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问题的通知
[3307]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关闭权证交易市场领导小组关闭权证交易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3308]南京市转帐支票管理暂行规定
[3309]海南省金融同业债券管理试行办法
[3310]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支票使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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