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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9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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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

  为保障企业离退休、退职等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1999年实施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12月31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职)等人员,自1999年5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13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1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90元。

  离休人员离休时的职务为正局级的,按上述办法调整不足130元的按130元调整;副局级的不足120元的按120元调整;正处级的不足110元的按110元调整;副处级的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调整。已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享受局级和处级待遇人员,分别按副局级和副处级职务增加离休金。

  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在本次调整待遇前,月养老金水平低于700元的,按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满35年不满4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满4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本次调整待遇前,月基本养老金水平高于700元的,按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养老金水平高于等于700元低于8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高于等于800元低于9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高于等于900元低于1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四、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国家或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转制前已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的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上述办法执行。

  五、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单位的离退休的人员统一按上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六、按京合总字〔1983〕008号文件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2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30元。

  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八、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做为离休人员及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九、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农转工养老人员,在按缴费年限增加养老金时,按满10年不满15年的标准执行。

  十、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按原渠道列支。

  十一、本通知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

前五篇文章
[55928]大连市下岗职工再就业最低工资规定
[55927]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西城区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试点工作的通知
[55926]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55925]山东省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试行办法
[55924]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
后五篇文章
[55929]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9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55930]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我市劳务市场、待业人员管理等几项收费问题的通知
[55931]黑龙江省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暂行规定
[55932]宁波市劳动监察规定
[55933]北京市劳动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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