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市劳动交流中心:
现将市物价局关于劳务市场、待业人员管理等几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京价(涉)字(1990)第007号、006号〕发给你们,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市政府〔1989〕第16号令《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市财政局京财综〔1989〕号文《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二、接到本文后,要及时到区、县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今后凡新增加收费项目,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并领取《收费许可证》。需要制定全市统一收费项目的,由市劳动局向市物价局申报,批准后下达执行。
三、证件属于按工本收费的,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计算办法。证件收费中除工本费还含有管理费、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的,要另行向物价部门申报收费项目及标准。
四、劳务市场收费及开支
(一)各劳务市场必须执行新的统一收费标准,原来自定的收费标准即行废止,新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公布于交流场所,以便于用工单位及求职人员监督执行。
(二)劳务市场所收费用的开支范围如下:
1.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及奖金,指事业编制干部工资差额部分;
2.支付临时工资;
3.职工福利费;
4.日常办公费,包括文具纸张,帐簿表册,印刷门票及宣传材料,办公杂支等;
5.会议费;
6.信息员信息费;
7.公用房租金、水电费、电话费;
8.差旅费;
9.设备购置费;
10.业务费,指为完成业务工作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
11.其他费用。
(三)劳务市场收费标准适用于市、区、县、街、镇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各类劳务市场。
附件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劳务市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京价(涉)字(1990)第007号 一九九○年一月十六日)
全文
市劳动局:
你局京劳管函字〔1989〕33号“关于制定市、区、县劳务市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将审核后的劳务市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发给你们,请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收费标准附后)
附:
收 费 标 准 表 --------------------------------------------- | | 收 费 | | 收 费 项 目|单位| |收费对象 | 备 注 | | 标准元 | | --------|--|-----|-------|------------------- 1.登记费 |人 |1.00 |个 人 | 为通过劳务市场求职的各类人员进行登记、 | | | |介绍,期限一年或介绍三次。 2.洽谈会门票 |张 |0.50 |个 人 | 举办综合洽谈会所售门票。 3.报名费 |人 |2.00 |个 人 | 在洽谈会上被确定为录用对象,需填表 | | | |时向劳务市场交纳报名费。 4.招工手续费 |人 |3.00 |用工单位 | 招收待业青年; 5.转档服务费 |人 |2.00 |用工单位 | 用工单位主动提出委托劳务市场转递 | | | |有关人员档案的服务性收费。 6.招聘推荐费 |人 |20.00|用工单位 | 向用工单位推荐所需人员成功时收取的服务费, 7.洽谈场地费 |天 |20.00|用工单位 | 向用工单位提供洽谈场地。如外租场地,按 | | | |场租实际支出收费。 8.劳务交流 | | | | 服务费 |人 |10.00|双方用工单位 | 在企业之间交流富余职工,负责鉴证劳务 | | | |合同和合同争议的调解。 9.争议调解费 |人 |50.00|用工单位 | 对职工在流动中与原单位发生争议,经劳务 | | | | 市场调解,流动成功,收取的调解费。 10.档案保管费|月 |5.00 | | | |10.00|用工单位或个人| 为单位或个人保存档案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11.广告信息费|次 |10.00|单位或个人 | 在市《劳务信息》报中刊登招工简章或求 |月 |5.00 |用工单位 |职广告。 招工简章在劳务市场内张贴一个月。 ----------------------------------------------- 附件二: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待业人员管理等收费项目的批复
(京价(涉)字〔1990〕第006号 一九九○年一月十六日)
全文
市劳动局:
你局京劳办函字第〔1989〕37号“关于申报部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所报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请于文到之日起执行。
收费标准如下:
一、待业人员管理
1.求职证按工本费计收;
2.求职证年验费每证1元。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管理
1.求职登记费,每人3元,指对外地人员到区县劳动部门求职登记时所收取的费用;
2.雇工登记费,每人3元,指对雇主雇工时所收取的费用。
三、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
1.做工证每证5元;
2.做工证年验费每证1元。
四、其他证件按工本费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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