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于大学生论文,大学毕业论文
热门搜索: 毕业论文, 论文格式, 教育论, 英语论文, 英语教学论文, 会计论文, 数学论文, 法律论文, 体育论文
论文指导 经济论文 理工论文 管理论文 法律论文 行政论文 英语论文 艺术论文 农学论文 医学论文 文史论文 教育教学论文
当前位置:首页→ 劳动保障常用法规北京市劳动局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通知

【字体: 】 【收藏此文】 【我要留言】 【打印此文】【浏览次数:: 发表我的文章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的规定,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北京市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在本通告公布后,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1、新成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通告公布前尚未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在1999年4月底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本通告公布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在1999年6月底前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经审核合格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2、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包括城镇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央在京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使用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使用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除上述企业、单位外,还包括所有事业单位。

  办理大病医疗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包括地方所属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

  二、有关手续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表由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三 、登记地点

  新成立及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到工商企业执照注册地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到目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到目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其上级部门统一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只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几项社会保险只进行一次登记。

  四、逾期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西城区油

  坊胡同52号    66054783

  东城区  东城宝钞胡同9号          64043111

  西城区  德胜门内大街甲174号    66155370

  崇文区  东花市大街136号        67117949

  宣武区  永内西街甲2号            63039377

  朝阳区  东三环北路23号          65929585

  海淀区  双榆树南里2区甲10号    62178965

  丰台区  丰台镇桥南刘家村193号  63727893

  石景山  古城雕塑公园春早院        68865643

  门头沟  新桥南大街17号          68936447

  房山区  房山区东大街27号        69314209

  通州区  通州区车站路南19号楼    69553055

  大  兴  大兴县兴丰南大街52号    69247553

  顺  义  县光明南街锅检所院内      69449798

  昌  平  县退休职工活动站          69746688

  怀  柔  怀柔县城青春路16号      69643345

  密  云  镇新西路甲32号          69044210

  平  谷  城关镇向阳南街9号        69964901

  延  庆  县新城服装楼东一楼大厅    69141474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

  67881493本通告自公布之日实行。

前五篇文章
[55932]宁波市劳动监察规定
[55931]黑龙江省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暂行规定
[55930]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我市劳务市场、待业人员管理等几项收费问题的通知
[55929]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9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55928]大连市下岗职工再就业最低工资规定
后五篇文章
[55933]北京市劳动局通知
[5593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办法的通知
[55935]吉林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55936]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
[55937]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实行调查统计快报表制度的通知


友情提示:按住Ctrl+D可以直接将本文加入收藏夹,方便下次访问。
本类TOP10
铁道部、劳动部关于颁发《铁路行业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办法》的通知(599)
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台帐》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309)
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一九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88)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282)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72)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252)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248)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西城区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试点工作的通知(246)
吉林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46)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242)
关于大学论文网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站点地图 | 友情链接
大学论文网(l-w.org.cn)版权所有 ICP备案 鄂ICP备05025604号
Copyright © 2007 l-w.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