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于大学生论文,大学毕业论文
热门搜索: 毕业论文, 论文格式, 教育论, 英语论文, 英语教学论文, 会计论文, 数学论文, 法律论文, 体育论文
论文指导 经济论文 理工论文 管理论文 法律论文 行政论文 英语论文 艺术论文 农学论文 医学论文 文史论文 教育教学论文
当前位置:首页→ 劳动保障常用法规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修正)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修正)

【字体: 】 【收藏此文】 【我要留言】 【打印此文】【浏览次数:: 发表我的文章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一)市电力工业局系统以外的电工作业;

  (二)锅炉司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三)起重机械作业;

  (四)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五)金属无损检测作业;

  (六)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七)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作业。

  前款所列各类特种作业的具体范围, 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  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主管本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工作, 对特种作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考核发证。

  第四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委托有关单位考核发证,必须出具《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委托书》。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不得超范围考核发证。

  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考核合格并发给《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

  (一)年满18周岁;

  (二)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备与本种作业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2 年并经过考核发证单位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 或者受过特种作业教育并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1 年的中等(包括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

  第六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考核发证的单位,每2 年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理论、实际操作和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第七条  外地的特种作业人员来京从事特种作业的, 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持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证明, 向本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申请换领《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以下简称《临时操作证》)后,方可在本市独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在本市从事特种作业。

  第八条  在特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的人员, 由所在单位劳动安全管理部门发给《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 以下简称《操作学习证》),并在特种作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第九条  《操作证》、《临时操作证》和《操作学习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操作证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规定。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由持《操作证》、《临时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责任制, 加强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禁止任何单位使用无《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 严格按照本种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和劳动保护监察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劳动保护监察员予以处罚:

  (一)对使用无《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的单位,处以500 元罚款,对无证操作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二)对超出本种作业范围或违反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处以200元罚款。

  (三)对伪造、涂改、转让《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的,每证处以100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按照《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是《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实施办法之一,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63年 6月28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颁布的《修订北京市电工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的规定有抵触的条款同时停止执行,并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条例》和本办法修订。

前五篇文章
[55941]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区(县)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实行财政拨款单独立户的通知
[55940]贵州省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55939]南京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
[55938]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55937]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实行调查统计快报表制度的通知
后五篇文章
[55942]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修正)
[5594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5594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外国人携带第三国女佣来华问题的复函
[55945]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55946]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台帐》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友情提示:按住Ctrl+D可以直接将本文加入收藏夹,方便下次访问。
本类TOP10
铁道部、劳动部关于颁发《铁路行业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办法》的通知(599)
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台帐》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309)
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一九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88)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282)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72)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252)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248)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西城区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试点工作的通知(246)
吉林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46)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242)
关于大学论文网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站点地图 | 友情链接
大学论文网(l-w.org.cn)版权所有 ICP备案 鄂ICP备05025604号
Copyright © 2007 l-w.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