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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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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对纳税人作了如下具体规定:1.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2.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3.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4.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算公式如下: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前五篇文章
[61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规定
[615]税法的概念(一)
[614]税法的概念(二)
[613]税法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612]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后五篇文章
[617]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其规定
[618]契税及其有关规定
[619]车船使用税及其规定
[620]房产税及其有关规定
[621]印花税及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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