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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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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上述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上述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前五篇文章
[22425]如何理解保证人的清偿能力
[2242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能否作为保证人
[22423]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与登记机关
[22422]哈尔滨市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担保须知
[22421]各类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
后五篇文章
[22426]保证期间及其适用
[22427]什么是最高额保证
[22428]保证期间债权债务转让的规定
[22429]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
[22430]如何理解保证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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