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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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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质权的客体是质物,质物灭失后,质权也就丧失了其所指向的对象。如果质物全部灭失,则就该质物产生的质权全部消灭;如果质物部分灭失,则就该质物灭失部分而发生的质权归于消灭,而动产质权仍然存续于质物的剩余部分。

    若质物由于质权人怠于妥善保管而灭失,质权人应向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若质物的灭失不能归咎于质权人,而是由于质物本身的内在缺陷,且依质权人作为善良保管人的注意仍不能发现并有效地预防,则出质人应向质权人给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若质物之灭失归咎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则侵权人应向质权人给付赔偿金。

    质权人因质物的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既然质权人因质物的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亦作为质物的一种形态,故质权人对此等赔偿金依旧享有动产质权。此即为动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

前五篇文章
[22430]如何理解保证的含义
[22429]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
[22428]保证期间债权债务转让的规定
[22427]什么是最高额保证
[22426]保证期间及其适用
后五篇文章
[22431]动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
[22432]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22433]已出租财产的抵押问题
[22434]一般保证的概念及规定
[22435]连带责任保证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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