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于大学生论文,大学毕业论文
热门搜索: 毕业论文, 论文格式, 教育论, 英语论文, 英语教学论文, 会计论文, 数学论文, 法律论文, 体育论文
论文指导 经济论文 理工论文 管理论文 法律论文 行政论文 英语论文 艺术论文 农学论文 医学论文 文史论文 教育教学论文
当前位置:首页→ 医疗纠纷常用法规国家计委关于药品价格

国家计委关于药品价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 【收藏此文】 【我要留言】 【打印此文】【浏览次数:: 发表我的文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我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8〕2196号)要求,各地对企业按作价办法自主定价的药品实行了价格登记,并通过指定的报刊向社会公布,这对于提高药品价格的透明度,指导企业和医疗单位选购药品,防止虚高定价、异地高价销售药品、牟取高利发挥了必要的作用。但是,部分地区的药品价格登记行为不规范,有的对中央及产地省级物价部门已制定的价格或登记公布的价格重新审价、重复定价;一些地方在登记过程中向企业收取费用,增加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负担。为规范药品价格登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省(区、市)内企业生产按作价办法自主定价的药品,省级物价部门按企业提供的价格进行登记。企业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的价格必须是实际执行的价格;出厂价格变动时须重新登记。企业对登记价格的真实性要承担法律责任,不得有《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中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

  二、产地省级物价部门应将企业登记的价格及时通过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并抄报国家计委、抄送各省级物价部门。凡属国家计委和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产品,以及在产地省登记过的产品,销地省不得要求重复登记。

  三、在产地省没有登记的药品价格,销地省级物价部门可以按企业提供的价格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布,通告产地省级物价部门。

  四、省级物价部门在办理药品价格登记过程中,不得委托其它机构代办登记手续,不得要求企业报送成本资料,不得收取费用。省以下价格部门不得要求企业进行价格登记。

  五、各地对企业按作价办法自主定价的药品要加强市场调查跟踪。对于登记价格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登记虚假价格进行价格欺诈的;对于违反国家规定虚高定价、给予高额折扣的,要依据《价格法》及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六、各地制定的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办法,凡与上述规定不符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于7月1日前报我委。

前五篇文章
[23830]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产品临床验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2382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第十四批中止中药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通告
[23828]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试行)
[23827]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
[2382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
后五篇文章
[23831]国家计委关于药品价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383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383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异舒吉等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的批复
[23834]关于加强胸腺肽制剂原料监督管理的函
[23835]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标准化管理办法


友情提示:按住Ctrl+D可以直接将本文加入收藏夹,方便下次访问。
本类TOP10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163)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的通知(93)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83)
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69)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65)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60)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56)
湖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53)
山东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53)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48)
关于大学论文网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站点地图 | 友情链接
大学论文网(l-w.org.cn)版权所有 ICP备案 鄂ICP备05025604号
Copyright © 2007 l-w.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