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副部长顾英奇在昨天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就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回答了记者提出的有关问题。
问:为什么要制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答: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人民的医疗条件和健康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为防范医院事故发生,保障病员医疗安全,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也有少数医疗单位,由于管理不安全,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也有少数医疗单位,由于管理不关善,一些医务有员责任心不强或技术过失等原因。致使医疗事故时有发生,造成病人死亡、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等情况。在医疗事故处理中,多数医疗单位能本着既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医学事业发展的原则,定性准确、处理适度。但也有个别医疗单位,对事故不作认真追查,对事故责任者不作严肃处理。同时,也有少数病员及家属借口医疗事故而提出过高的经济赔偿要求,甚至打人闹事,长期占住房,拒绝处理尸体,以此进行要挟,严重威胁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工作秩序,有降要制定一个处理医疗事故的全国性法规。
问:怎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答: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事故的事件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调查,及时妥善处理。凡对医疗事故调查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鉴定委员会作出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鉴定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其鉴定结论作为事故处理的依据。鉴定结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如医患双方对鉴定结论及处理不服时,有向上级鉴定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法院受理的医疗事故案件,应以发生事故的单位为出庭的法人代表,卫生行政部门一般作为被告出席。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作出技术鉴定结论为,为最终结论。
问: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单位是否应当给患者以经济补偿?
答: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单位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轻伤害程度,挽回不良影响,并根据医疗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而不是赔偿,同时病员因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责任单位负责支付。由于医院是福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卫生事业经费有限,医疗尚未按成本收费,事故保险金也未解决,又无专项补偿经费拨款,因此医疗单位不能全面承担病员医疗事故的损失。为了保障病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弥补医疗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之不足,《办法》还规定,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关于补偿费的标准,因全国各地情况不一,群众生活水平差异较大,所以未作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问:对医疗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对医疗事故责任的处理,主要依据是事故的性质和给病员直接造成的损害,同时考虑当事人责任大小、一贯表现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办法》规定,对责任事故者,基本由医疗单位或主管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对技术事故责任者,着重于总结教训,只要检查深刻,改正错误,一般可免于行政处分;对技术事故责任者,着重于总结教训,只要检查深刻,改正错误,一般可免于行政处分。但对个别情节严重确有责任因素的,也应给予适当的处理处分的。这是由于:第一、医疗事故有其特殊性。医疗工作是技术性很强的复杂工作,病员情况千差万别,病情变化多端,而且目前对许多疾病的诊断、治疗和转归受医字发展水平所限,不少检查诊治措施。在不少情况下为抢救病人必须担当风险。对这类事故或事件的处理,如果不切实际,会使医务人员缩手缩脚、顾虑重得,给广大病员造成长远的损失。第二,在处理医疗事故时,也看到目前容易造成事故的客观原因,即不少医疗单位房屋及设施很差,医疗条件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这种状况不是一个人、一所医院、甚至卫生部门一方所能解决的。
《办法》还规定,对确实触犯刑律的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指极少数由于极端不负责任,造成病员死亡,情节恶劣,不惩办不足以平民愤的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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