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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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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做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二、第五条(一)项修改为:“不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对急诊病员互相推诿,贻误丧失抢救时机的;”

  三、第五条(二)项修改为:“擅离职守,违反工作纪律,贻误诊疗和抢救时机的;”

  四、第五条(四)项修改为:“违反手术规定,术前不认真准备,术中不按操作规程进行,以致误伤重要器官或开错手术部位,或将纱布、器械等物品遗留在体内,或因麻醉发生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增加一项,列于第五条第(九)项之后:“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的;”

  六、第六条修改为:“医务人员在诊疗和护理工作中,确因业务技术过失,造成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后果的为技术事故。”

  七、第十七条修改为:“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

  一级医疗事故:6000元;二级医疗事故:4000元;三级医疗事故:2000元。“

  八、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事故补偿金,由医疗单位在医院经费中列支,其中直接责任者所承担的补偿金数额由单位自行确定。个体开业医务人员造成的医疗事故的补偿金,由开业医务人员本人负担;临时组织的各种医疗队、手术队发生医疗事故的补偿金,由组织单位或有收益的医疗单位承担。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取消或减少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九、删掉第二十三条。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文字和顺序作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根据本决定修改并重新公布。

前五篇文章
[23879]依据法规妥善处理医疗事故卫生部副长顾英奇就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答记者问
[23878]卫生部关于重新发布的试行《解剖尸体规则》的通知
[23877]解剖尸体规则
[23876]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的通知
[23875]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
后五篇文章
[2388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的决定
[23881]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的决定
[23882]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238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238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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