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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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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申民字(90)第49号“关于黄理权诉武警河池支队医疗纠纷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在医治地方伤病员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当事人起诉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我院一九八九年十月十日法(行)函〔1989〕63号复函的规定精神,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军事法院无管辖权。

  二、你院请示的黄理权诉武警河池支队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由河池市人民法院管辖。

前五篇文章
[238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的复函
[238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23882]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23881]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的决定
[2388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的决定
后五篇文章
[238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238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2388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388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3889]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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