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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医疗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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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及各医疗单位:

    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解决老同志就医中的实际困难,为离休、退休干部提供满意的医疗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继续贯彻执行(84)京卫医字第182号《关于离休、退休干部就近医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认真解决离休、退休干部的就近医疗问题。离休、退休干部居住地离合同院较远,看病确有困难,可按分级分工医疗原则办理就近医疗证,在就近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支出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

    二、离休、退休干部可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支出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

    三、离休、退休老同志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及恶性肿瘤放化疗用药的门诊开药量,对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类药品,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的药量。

    四、老红军、离休干部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医药费,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前五篇文章
[23897]关于《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处理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23896]西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正)
[23895]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修正)
[23894]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23893]药政管理条例
后五篇文章
[23898]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医疗服务的通知
[23899]黑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
[23900]湖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
[23901]黑龙江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23902]山东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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