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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保管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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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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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36]医疗服务质量的监控
[24035]医疗事故尸检规定
[24034]医疗机构的报告义务
[2403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
[24032]如何理解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后五篇文章
[24037]书写保管病历
[24038]患者复印病历的权利
[24039]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24040]什么叫医疗事故?
[24041]主观性病历资料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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