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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龄童告倒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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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法制报消息  2岁多的曲靖市小女孩小花(化名)目光呆滞地坐在摇篮上,父母怜爱地看着身体孱弱、憨态可掬的孩子,因医院医疗服务的过失,小花出生时患了缺氧缺血性脑病恢复期及脑瘫,小小年纪的她也成为省高院近日审结的一起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原告。

    悲剧发生于2001年4月27日。

    在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吕某以左枕前位顺娩一女婴(小花),分娩时,胎儿(小花)出现脐绕颈一周症状,由于处置不当,胎儿苍白窒息,经医院治疗后小花病情有所好转并于同年5月7日出院。

    小花长得十分招人喜爱,她的到来,给家庭里带来了欢乐。然而不久,吕某和丈夫冯某发觉女儿行为异常,“难道这孩子傻了?”夫妇俩产生了怀疑,2001年8月14日,他们把小花带到昆明市儿童医院检查,“缺氧缺血性脑病恢复期”,接到医院的诊断书后,夫妇俩像中了雷击似的一动不动,吕某难过得忍不住抽泣起来。

    俩人愤怒地去找医院讨说法,为分清责任,应当事人的申请,云南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鉴定。专家们的意见为,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在为吕某及小花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小花发生苍白窒息导致缺氧缺血性脑病及脑瘫,虽存在其自身脐带绕颈因素,但与医院的过失也有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小花医疗案件属于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后经省高级法院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小花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结论为“小花的伤残等级为一级。”此外,小花父母和小花三人还请医院对3人染色体进行检验,结果还是一切正常,至此,此案的责任谁负一清二白。

    分清责任后,当事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认为,自己确实存在过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索赔的数额较大,应按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赔较为适当。而小花父母不满医院的这种态度,“我们女儿这种样子,是医院造成的,这将给她一生的生活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也给我们家庭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不能少赔钱。”双方多次协商无果。2002年12月4日,小花的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小花将曲靖市第一人民法院告到曲靖市中级法院,索赔71万余元。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争议最大的是赔偿范围及赔偿数额的认定,原告提出了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残疾人用具费等11项赔偿要求,总金额达到71万余元。被告则坚持原来的说法,认为此赔偿金额不适当,尤其认为原告提出的20万元的后续治疗费无证据证实。2003年5月7日,曲靖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小花胜诉,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小花治疗费等费用12万余元。小花家人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对后期治疗费、后期护理费进行鉴定,改判支持上诉人7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省高级法院的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近日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自愿赔偿小花各种费用29万元,此案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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