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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体工商户诉质监局打假越权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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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查处市场上涉嫌假冒的王朝干红葡萄酒,质监局被当事人以“超越职权”为由诉至法院。质监部门有没有权力在流通领域打假?2005年“三一五”前夕,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五个体工商户诉质监局打假越权的诉讼请求。

    2004年2月12日,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王某等五名个体工商户所经营的商店进行商品质量检查,发现库存的王朝干红葡萄酒涉嫌假冒,随即作出对库存涉嫌假酒取证、封存的决定。经委托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鉴别并经质监部门审查认定,该批酒系属假冒产品。质监部门于2004年3月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王某等人不服该处罚决定,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质监部门与工商部门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已分开,质监在流通领域打假超越职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应当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对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的职权划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工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打假工作”,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具有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的法定职权。国务院国办发(2001)56号、57号文件仅将原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但产品质量监督与“打假”行政执法属于既有一定关联又有明显区别的两种不同类型的行政职能,不能将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调整的规定,视同将质监部门在流通领域“打假”职能一并调整归工商部门,故不能作为否定质监部门在流通领域“打假”法定职权的依据。原告王某等人认为被告金湖质监局对涉嫌假冒的王朝干红葡萄酒的查处超越法定职权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中国法院网·杨海平 刘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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