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一大学的学生朱某因考试成绩不合格被学校勒令退学,朱某不服,将教育部告上法庭。5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依法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1999年,朱某经过高考被沈阳某大学录取。一年后,朱某因考试成绩不合格,被学校勒令退学。朱某认为学校的做法不妥,便多次向辽宁省教育厅反映情况,要求辽宁省教育厅依法行政,保护其受教育的权利。 辽宁省教育厅经调查于2001年2月作出了《关于对朱某学籍处理有关问题的答复》,认定学校因朱某成绩不合格而作出勒令其退学的决定,准确适度。但随后,朱某又以辽宁省教育厅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01年4月,教育部作出复议决定,认为辽宁省教育厅已履行法定职责,维持其《关于朱某学籍处理有关问题的答复》,但决定中未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朱某对教育部的复议决定不服,便将教育部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教育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恢复自己本科大学学生学籍,重新安排到其他同等条件的国办大学就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在2001年4月就收到了被告教育部的复议决定,并知道了具体内容。直至今年3月,朱某才针对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据此依法裁定驳回朱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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