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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法律论坛"2004之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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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国财经法律理论与实务研究,推动我国 财经管理体制的健康发展,2004年11月28日,中央财经大学举办的“中国财经法律论坛·2004”在北京举行。这届论坛的主题为“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论坛就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含国有资产管理和公司治理)、金融监管与金融法治、财税立法与财税改革等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国务院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以及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研究员就“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等热点问题发表主题演讲。有关国家机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经济和法律实务部门以及我国台湾政治大学、中原大学、淡江大学等有关院校的负责人、专家和学者近三百人应邀参会。现就本届论坛有关财税法律问题综述如下。

  一、加快适应社会主义公共财税要求的法制建设

  建设政治文明下的市场经济,要求我们修订有关财税方面的法律必须坚持法治为前提。现阶段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公共财税的法律体系,不仅是完善预算审查监督体系和依法治税的需要,也是财税法治建设在依法治国中的具体体现。其目的,就是依法加强和改善国家的宏观调控手段。从目前公共财税的需求来看,必须深化财税改革,加快立法步伐,通过对社会的调节力度,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可协调发展。

  财税法制建设必须坚持的主要原则应是法治原则、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和适度原则。目前,加快财税法制建设最紧迫的任务,就是尽快制定完善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一个是包括《预算法》在内的相关法律的修订完善;二是尽快制定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同时要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加大对社会分配不公的调节力度;三是抓紧研究转移支付法,对推进依法理财创造有利条件。

  二、关于预算法的修改和完善

  我国现行的《预算法》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到现在已将近10年,该法虽然在过去的10年中对国家预算的分配和监督的执行,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保障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们市场经济的完善,特别是公共财政经济的建设,以及我们现在财政体系的公共要求,现行《预算法》在很多方面存在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现在暴露的越来越突出。

  有关预算的原则问题,学者们认为,过去讲财政,理财的一个原则就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但是从现实上来看,我们的预算收支平衡是不可能的,改革开放以来,除了1985年财政有了结余之外均是赤字。怎么体现这个平衡,就需要建设一个具有公开性,透明度完整性,事先确定完整的公共预算制度,即是预算的原则应该充分体现预算的合法性、公开性和完善性。

  大家争论非常大的一个问题,就是要不要给地方政府发债权的问题。对此问题的两种观点分歧非常明显。有学者赞同在《预算法》修订中明确地方政府有公债的发行权。他们认为,允许地方政府在一定限度下公开发行地方债务,可以防止地方违规抵债,只要加强监管,就不会存在太大的风险。有学者坚持,地方政府不能发行公债。他们认为,这不是一个小问题,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各个层面。如果允许地方发债,从财政的角度来说,是否允许地方搞赤字财政政策呢?从现实情况来看,中央尚缺乏一个完善的监控体系;从西方有的国家的教训来看,地方一旦引起财政危机,就有可能引发全国性的经济危机,那样势必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国家政治、经济的安全。

  学者认为,《预算法》本身涉及的面很宽,从目前来看,从根本上进行大改的条件还不太成熟。因为,国家有一些重大的政治、经济和财政的改革尚在进行中,一些重大体制方面的问题没有完全的解决和理顺,在这种情况下,先修订那些完全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部分,比较成熟的重大问题能解决就解决多少,剩下的问题以后再解决,分步实施,逐步完善。从指导思想来讲,该法的修订应该以市场经济公共财政为主,坚持现代的法治理念和全面的可协调可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个人的全面和谐发展。

  三、我国税法法制建设的问题

  有学者主张,鉴于目前的现状,国家有制定税法通则的必要性。他们认为,税法通则应涵盖税法立法、司法诸方面,对于税收的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关于中央和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划分问题,他们建议,在统一税收政策的前提下,赋于地方更高的财政自主权,只有这样,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立法权的合法化问题才能有望得到解决。对于地方税法权的问题,有学者主张在将来制定税法通则时应有突破,赋予地方自主开征的立法权力。

  有学者认为,在税制改革中没有很好地贯彻法治的精神和原则。税法有两大原则,即法定原则和公平原则。税收领域这两大原则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地遵循,比如新一轮税制基本原则,十六字当中有没有这两大原则。税制改革如果只考虑国家收入的最大化,这是一种不公平的做法。有学者建议,应当对税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加以调整,建立公平的税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法的体系模式,有学者主张宪法加基本法加单行税法的模式,比照铁路、林业系统,构想调整国家税务机关的现行体制,并建议在适当的时候制定税官法,从体制上和人员素质上保障并加强国家税收制度的建设。

  现在我国的税收结构是双重体系,是以流转税为主,这又是以物质生产为主。这些年来,随着电子化、信息化的发展,国家税制的建设和发展,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将有所变化,既对物征税又对价值征税,既对有形的物质征税又对无形的物质征税。有学者认为,我国现在的税制结构不能适应发展需要,税务研究理论要有超前性,在立法上也应做好调研和准备。

  对于农业税制改革的问题,有学者提出,农业税取消了,农民还向不向国家交税?这就有了城乡税制的问题。现在乡镇财政基本上难以支撑,面临很多的问题。很多干部的工资难以保障。有学者建议学习西方的管理方法,给农民要开增值税、所得税、财产税等三个税种。农民的特别耕地要交使用税。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对农民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开征的实施步骤,要根据中国农村的特点,先从比较富裕的地区开始,逐步推开。原来从乡到村80%的干部的工作是收税,农业税取消以后,政府职能要有很大的转变,国家政策和法律应予以考量,减少乡村干部的人员配置,进一步减轻农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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