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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承包商和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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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是一个涉及到受害旅游者的权利和赔偿的法律领域,这些损害产生于航空公司、游船、铁路、巴士公司、出租汽车公司、包价旅游承包商、宾馆饭店、旅行社、保证金存放银行、非正式旅游促销者以及其他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的不履行(failure),这些旅游者得到他们的承诺并且支付了价金,可以合理地期待得到旅游服务的提供。损害包括死亡、残废以及各种身体伤害和金钱损失。
  首先,描述各种可怕的度假的故事似乎一直没完没了,航空公司和宾馆缺乏责任心的雇员以及对消费者的敲诈每年都在困扰广大的旅游大众。事实上正是1975年那次赴牙买加臭名昭著的度假地Club Islandian的包机度假之旅以及引诱我们购买这次旅程的欺诈和虚伪陈述促使我决心开始专门从事代理受害旅游者对航空公司、游船公司、铁路、包价旅游承包商,以及有时对零售旅行社的诉讼。
  其次,多年以来,包价旅游承包商和旅行社的责任一直在扩展,从在绝大多数诉讼里相对孤立的状态发展到在有些领域里几乎成为严格责任。对于受联邦Public Charter Regulations约束的包价旅游承包商以及在较小范围里进行合作的包租航班的承运人来讲,对非人身伤害承担严格责任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对于旅行社来讲,最近的案件已经显示给他们加上了对于消费者要承担的越来越多的责任和义务。这些新的责任反映了旅行社以及他们的行业协会致力于提升增加对他们的教育要求的各种努力,另外还加上他们也把自己当成了旅游方面的职业专家,对于进行旅游安排拥有大量的专业经验。
  消费者对这些现象的反应是积极的。今天,至少有70%的旅游大众依赖零售旅行社进行预订以及提出相关恰当的建议。除了正在扩展的责任,法院变得更愿意接受使用集团诉讼的方式来集聚许多琐碎的小诉讼,因而使复杂的商业诉讼在经济上更能够为人们所接受。
  旅游业是一个每年在创造收入以及根据需要向成千上万的人们提供服务上仅次于石油业的行业。旅游业销售和提供的服务包括运输(航空公司、游船公司、铁路、巴士公司以及出租汽车)、酒店住宿、分时度假、提供建议以及向顾客进行推荐等。
  旅游市场的要素包括(l)服务提供人,诸如承运人和宾馆,他们最终负责所提供旅游服务的实际给付;(2)包价旅游承包商、批发商以及混装业者,他们从服务提供人那里购买大量旅游服务并且重新将这些服务组合成包价旅游或以降低的价格出售这些服务;(3)进行零售的旅行社,他们为了取得佣金,向广大民众销售服务提供人或包价旅游承包商的服务。
  旅行社也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目的地的信息以及为数众多相互竞争的服务提供人和包价旅游承包商情况以供选择并提出一定的建议。

  包价旅游承包商

  旅游营销市场系统里最为关键的因素是包价旅游承包商。他们通常只需要微薄的投资,过度地扩展分支实体,提前很久(提前一年)与服务提供人签订合同购买航空运输、宾馆住宿以及其他服务。这些服务又被组装成为期一到两周的假期,以往返飞机运输、宾馆住宿、餐膳以及当地旅游为特色,所有的都以少于499美元的低价售出。
  虽然包价旅游常常与廉价相联系,但是仍然有一些专门销售价格非常昂贵的旅游的包价旅游承包商销售赴人迹罕至目的地的旅游,每位游客的价格超过几千美元。在1989年夏天的时候,两个专门销售新奇目的地的两个包价旅游承包商,Hemphill Harris Travel Corporation以及Lindblad Travel Inc,在欺骗了好几百旅游者之后破产了。这两个欺诈都在纽约法院引起了尚未判决的集团诉讼。
  包价旅游承包商可以以微小的投资开始生意。当发生欺诈的时候,几千旅游者都有可能被困海外或者得不到应该提供的任何约定的旅游服务。
  尽管不断有包价旅游承包商在退出这个行业的倾向,但是这种生意似乎总在吸引超过其市场份额的骗子、吹牛者以及各式各样被一个法院描述为"肆无忌惮的愚弄公众的行为不端者"加入进来。这些行为不端者骗人的方式无穷无尽,范围从宾馆"上钩掉包诱售法计划"、对航空运送、设备性质、预订宾馆里的服务以及活动内容、宾馆提供的食物的种类进行虚假陈述到私自变化消费者保证金的用途等。
  涉及到破产的包价旅游承包商的诉讼经常都具有复杂性以及努力搜寻应该承担责任又能够承担这种责任的被告(诸如航空承运人、担保公司、保证金存放银行以及个人股东和公司雇员)的特征。
  尽管在他们的销售小册子里包含了意思相反的免责条款,但是包价旅游承包商对于消费者来讲仍然是合同义务的主要承担人而不是服务提供商的代理人。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包价旅游承包商购买了大块的服务然后又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销售给广大消费者。
  虽然法院愿意承认一些免责条款使包价旅游承包商避免为服务提供者某些引起了身体伤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通常情况下,法院仍然认为包价旅游承包商应当在普通法上为绝大多数不履行承担责任。
  可是,对于那些受联邦公共Public charter regulation管辖的包价旅游承包商来讲,责任问题却相当严格。该规则要求公共包租承包商显示他们主债务人的地位,为包价旅游中的各种服务承担责任,即使过错在于第三方服务提供人。这个规则的唯一例外是这些包价旅游承包商可以声明对于在自己完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对由第三方服务提供人引起的身体伤害的责任免责。
  法院拒绝认可遭遇到公共包租规则规定的严格责任时的免责条款的效力。除了对于包价旅游承包商,这个规则还对包租的航空承运人和消费者保证金存放银行赋予严格的责任和义务,使其承担在包价旅游承包商欺诈时运回受困的消费者以及恰当支付消费者保证金的责任。
  创造以及运转保证金银行系统的明确目的在于防止不守规则的包价旅游承包商转移消费者保证金。最近涉及到包价旅游承包商的案件不仅判决了他们欺诈、违反合同和过失,而且还致力于建立对标明公司实体的所有运营资本的状况以及消费者保证金的情形的RICO民事责任。
  涉及到包价旅游承包商的诉讼对消费者来讲适宜于进行集团诉讼,因为许多只有相对较小保证金的人时常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在最近这些年里,法院更愿意证实这些旅游消费者的集团诉讼里涉及到欺诈、违反合同、疏忽、转移保证金、违反信托义务、违反消费者保护规定以及应承担民事RICO责任。旅游集团诉讼经常由交叠的诉讼请求或部分由交互诉讼请求以及破产程序构成。

  旅行社

  最近的统计显示,美国大约有30000家零售旅行社。旅行社在旅游销售体系里是一些特殊的单位,与服务提供人和包价旅游承包商有很大的区别。消费者找到他们,依赖他们对计划中的度假的各个方面进行调查和提出建议,包括目的地以及从众多相互竞争的服务提供人和包价旅游承包人中选择出谁应该接受消费者的美金。
  如果没有这种调查功能,旅行社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消费者不能与服务提供人和包价旅游承包商直接接触从而亲自完成预订。
  好几个市场调查研究现实有70%的旅游大众在选择期望的旅游服务的各个方面时会寻求旅行社的建议和指导。正是这种面对面的讨论造就了消费者一旅行社关系足以在性质上构成信托。虽然联邦政府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定义了旅行社的信托性质,但是直到80年代,州法院才承认旅行社是被消费者信赖的受信托者和旅游职业专家。
  与旅行社最近似的是保险经纪人,他把自己视为专家,也被法院当作专家对待,认为其有义务尽到符合职业标准的注意义务。为了找到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有些法院使用了适用于保险公司的责任概念。
  已经得到公认的旅行社的责任种类可以划分如下:
  第一,旅行社有责任进行和确认消费者要求的预订。这是旅行社职能的基本特点,要求旅行社进行适当的调查以确定服务提供人、航空承运人、宾馆是否确实能够提供购买的服务。
  在航班不存在,大型湖泊游船公司被官方禁航、宾馆被关闭或者发生关于对设施的重大错误陈述的情况下,法院就要让旅行社承担没有对欺诈的服务提供人进行适当调查的责任。
  调查责任的范围包括努力取得服务提供人或包价旅游承包商财政上稳定性或通常承担责任的情况。此外,有些法院要求旅行社"独立地证实"预订。这被解释为意指旅行社必须直接与服务提供人进行接触而不是仅依赖包价旅游承包商或者电脑来证实预订接受的情况以及给付提供人提供旅游服务的愿望和能力。
  第二,旅行社在给消费者提供信息的义务上正在不断地扩展,如果缺乏这个责任就可能使计划中的旅游度假或商务旅行目的落空。这个责任是可以扩展的,只有在遇到可预见性以及所需信息是否可能得到的时候才会有所限制。
  旅行社必须预测顾客的需求。例如,没有建议旅游者取得签证而实际上是需要的时候,就会让旅行社承担责任。其他的情形包括建议旅游者进行疫苗注射以免受目的地国家某种流行疾病的感染;在消费者购买了服务之后告诉他们某个包价旅游承包商受到商业新闻的报道正遇到财政困难,以及,或许消费者应该考虑取消这次旅行;向消费者提供某包机旅游承包商在总体缺乏信誉的信息;对所购买的旅游服务会造成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以及所有信息。
  与将他们自己当成职业的旅游专家的愿望相一致的是旅游者对他们专业性与扩大的注意标准与日俱增的信赖。总的说来,零售旅行社,特别是那些成为了大的贸易协会的成员的旅行社是负责的职业专家,并且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

 

前五篇文章
[71112]我国旅行社业垂直分工体系缘何难以实现?
[71111]论我国内资旅行社的市场竞争战略
[71110]我国旅行社行业市场垂直分工的规制性障碍
[71109]从旅行社管理到旅行业务管理
[71108]打造我国电子商务基础服务产业
后五篇文章
[71113]旅游承包商和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71114]信息通信技术与旅游业研究发展趋势
[71115]旅行社 悄悄向“高端”进军
[71116]中国第一家旅行社的来历
[71117]大社通过广告招徕客人 小社赚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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