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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论文:论“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重要性及其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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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重要性及其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第一章以人为本 
   
  一、人重于物 
   
  人为万物之灵。物是可以替代的,而人是不可以替代的。人可以创造物质,而物质能创造人吗?有句古话说“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说明了只要有了人就有一切。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界是为人类创造良好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发展,是为了什么?当然是为了人类满足自己不断产生、永无止境的欲望。发展依靠什么?当然依靠的也是人。然而,这个简单的道理,我们曾一度变得模糊了。近年,在空难、火灾等诸多特大事故中,有些并非天灾,实为人祸。这些事故责任人有个共同点,就是为了效益,忽略了安全,平时疏于管理,等出了事故后,不是积极开展抢救工作,而是积极的找书证,物证,人证来规避责任;积极的找受害人是否违反这样或那样条例、准则、规定来洗刷自己,在对上级汇报事故情况时,避重就轻,推脱责任,使上级觉得事出有因,可以谅解。以致于教育的多,追究责任的少,泛泛而说的多,点名批评的少,有的领导置若罔闻,麻木不仁,让事故重复发生。这样不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己任的领导,估计在领导岗位上也呆不了多长时间。 
   
  二、对人的需要的理解 
   
  人的一生需要什么?马克思说过:“在现实生活中,个人有许多需要”。人的一生首先需要是务必吃饱穿暖,其次是享受(物质与精神)、发展,然后又是享受、发展,如此循环,人对美好生活的需求贯穿于整个人类的发展。试想,大到人类的每一次战争,小到夫妻之间的争吵,其导火索都是由于人们的心理需要或物质需要(也称生理需要)得不到满足而发生的,所以,社会、团体、单位应充分理解人的需要是至关重要。从我们所处的煤炭行业来说,怎样去理解煤矿工人?千言万语,就是要理解他们的需要,他们需要什么呢?他们需要:安全的作业环境,合法的劳动时间,及时足额的工资发放,优越的福利条件和社会公允的承认、关心,这也是最基本的需要。只有了解了人们的各种需要,党和政府制定各种方针政策时才会更加务实,更加完善。但我们也知道,这些所有的需要是要建立在一个很丰厚的经济分母上的,太多的需要分子大于分母后,就掉了下来,这些基本的需要也就不能兑现。所以,按当今的经济体制说,一个职工的需求是国家政策、法规与企业经济效益的结合,缺一不可。但不管怎样,人类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是与生俱来的,是永无止境的,是无种族无国界的,在穆斯林的《古兰经=》第76章17、2l节中曾这样描述“他们想喝含有姜汁的醴泉,他们想穿着绫罗绵缎的绿袍,享受银镯的装饰……”可见,人的需求很多,根据人的需求来制定“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必要的。 
   
  三、对人格的尊重 
   
  人除了理解外,还需要尊重。心理学家A•马斯洛把人的欲望分为五个层次,其中第四个层次就是尊重的需要,包括自尊和来自别人的尊重,人们有对获得信心、能力、本领、成就、独立和自由I的愿望以及来自社会群体的承认、接受、关心、地位、名誉和赏识,这就是人高层次的社会需要,对于一个企业的管理来说,想使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对劳动者就要尊重。我们身边的单位也出现个别领导,用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来强迫职工超时工作,达到自己的政绩,认为独断专行就是魄力,胡来就是创新,最终将会适得其反。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性观,自我、自尊及求得生存的欲望,使每个人都是有智慧和感情的,一旦劳动者得到尊重,他们很快就会被激发向上的情绪,责任心增强,思维活跃,不易疲劳,从而对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证,发挥最大潜力。如果得不到领导的尊重,甚至长期处在领导的叱咤、斥骂声中,那么这个工人不但不会积极工作,反而会消极怠工,情绪低落,甚至会故意损害单位的经济利益,有时还会造成安全事故和其他差错。 
   
  第二章安全第一的必要性 
   
  从经济学角度上看,安全并非是一种商品和产品,可以直接换取现金;但只有保证安全,才能保证生产正常运行,才不至于造成生产停顿,职工的情绪不稳,社会声誉下降等。总之没有安全的保障,企业是不能长治久安的。 
   
  一、安全生产立法 
   
  人类对安全的需求也是无止境的。我们知道安全是发展经济的保障和前提,同时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应当承认,党和政府对生产事故是高度重视的,针对食物中毒、火灾、矿难等频频发生的恶性事件,党和政府在1985年就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93年5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2002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全国的各行各业都相应立法,以法律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统一领导,由国务院副总理黄菊担任主任,国务院秘书长、国务委员华建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显政担任副主任的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在2003年11月29日正式成立。这也表明了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不仅是从宏观上管理,也从微观管理上下手,直接插入到各行业的具体安全生产中。法令法规的颁布,充分反映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和经济发展的社会趋势。 
   
  二、生产事故新动向 
   
  从近年来的安全事故来看,我们不难发现,一是交通运输,煤矿及公共聚集场所为事故的多发领域;二是县乡地区发生的事故居多,瓦斯爆炸事故多数发生在乡镇个体煤矿;三是非公有制个体私营企业发生事故居多,如烟花爆竹、个体运输、个体网吧、私人诊所等,四是农民工、外来工成为伤亡事故的主体。可以说事故是五花八门,但又相对集中,从以下图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最近安全状况。 
   
  三、生产事故的根本致因 
   
  1.人本主义与经济利益的矛盾 
   
  从媒体报道安全事故的致因都是说领导不重视。监管不严,操作不当,安全投人不够等。但我认为事故的致因归纳起来只有一条:“就是目前整个社 
   
  会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导致对生命权的漠视”。有些企业只顾眼前利益,不顾生产的客观规律,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设备超负荷带病运行。有些企业,上面来检查说坚决取缔,下面却说根据经济发展给予保留;上级说停产整顿,下级则白天停产,晚上加班;经济利益与生命权、健康权的天平上,经济法码就比安全法码重。记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显政2004年4月26,日在《按照科学发展观,抓好安全生 
   
  产工作》的报告也曾引用马克思说过的一句话“要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我想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是不是应以人的自由,向以人为本源的社会形式而发展,而努力呢?我相信社会主义制度是绝不允许牺牲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代价为来换取用人单位利润的。 
   
  2、执法者与雇主关系暖昧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执法的根本,但在很多事故背后,执法者和监管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一些党政干部中的腐败分子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有的指使纵容亲属参与企业非法经营,有的入股捞好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黑白同道,甚至有的政府部门领导就是某个私营企业的老板,这样的关系,安全能监管得好吗?能管得住吗?这些”红顶商人”能为劳动者考虑安全吗?在2001年7月月17日,广西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下属的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井下81名矿工死亡,而南丹矿难由于地方官员与矿难老板相互勾结,滥采乱挖,使井下安全疏于管理是导致事故原因之一。但这次特大事故促进了中国的立法特别是国家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进程,半年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很多条款吸取了南丹矿难的教训。 
   
  3、无知、蛮干对科学防灾的轻视 
   
  管理人员的无知及工人们的蛮干,也是导致事故原因之一,有的工人为了赶进度、抢时间,把主要精力集中到了生产方面,“走捷径”、“找窍门”,故意违章作业。常有一些工人为了完成规定的产量而忽视采取安全措施,为了节省时间而故意违反安全规程,以危险的方式进行作业。有些基层干部为了多出产量有时也故意违章指挥。有的职工对安全有片面的理解,认为自己只管干活挣钱,安全不安全是领导或老板板事,自己违章操作也无所谓,事故前工人心理生理状态的变化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几年来参加几起事故分析和对工人的接触,对事故既是肇事者又是受害者的职工来说不外乎以下几个原因;1、情绪过于兴奋或忧郁,牵挂工作之外的事务,注意力分散。2、任务催迫或受人催促,急于下班办理私事。2、自恃经验丰富,过于自信,存在冒除和侥幸心理。4、各种原因导致睡眠不足,因身心过度疲劳而产生睡意。5、由于照明不足、噪音干扰,未细心观察造成感知错觉、判断失误。6、教育培训不足、工龄短、不能预知危险,急于完成任务而从事自己不熟悉的操作。7、好胜性格导致在工作中逞能、炫耀。8、因疾病、体弱或酗酒导致动作失调、体力不支。总之,在事故致因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占很大比重。 
   
  如贵州省普定县鸡场坡乡梅培广煤矿2.22瓦斯爆炸事故,死亡lO人,直接原因:①矿井为独眼井,无任何通风设备,井下瓦斯集聚;②电灯线入井,采用白炽灯照明,在距离井口40米交差口处,电灯线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这种事故现象在贵州省的无证矿井比比皆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五大系统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存在的,他们的采:用手镐落煤;掘:哪里有煤哪里钻;机:只有民用照明电;运:畜力、人力;通:手摇风机(或不用)。这样就完成了他们的采矿全过程。这样从管理人员到工作人员对灾害的轻视也是事故的重要致因。 
   
  四、生产事故对社会的危害 
   
  l、人亡、伤残、职业病 
   
  生命对人来说只有一次,一个人的生命消失后,对亲人来说是一种深重难言的悲痛;事故中形成一个伤残人员也就危害一个家庭的正常生活。一些劳动者,他们长期处在粉尘、有害气体、潮湿的特殊作业环境下,久而久之形成职业病,如:矽肺瘸、风湿病等。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类工矿中,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工人有2500万以上,现有患病人数42万,他们当中属国企和城镇职工的,只占一小部分,而其他患病成了伤残后的人员也就成了弱势群体中的弱者。虽然在《=劳动法》中第56条规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然而这些弱者大多数不希望因检举或控告企业而丢失赖以生存的饭碗,他们需要工作来维持现实的生活,所以,职业病在中国危害得以长期存在。 
   
  2、劳资冲突与政府的对抗矛盾加剧 
   
  安全事故发生后,伤残人员以及职业病的患者,在待遇得不到落实,赔偿不到位时与顾主之间必定会发生冲突,劳资案件的诉讼也逐年增多,在城市中我们可以看到,“同乡会”、“打工者协会”等等会所象雨后春笋一样,他们在企业得不到问题的解决,就会集体越级上访,甚至使用过激手段,这样一来雇主或企业把矛盾就转嫁到政府机关上来,造成社会和政治的不稳定因素,同时也给企业的商业信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第三章如何保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一、确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首先是建立相互尊重、理解、信任和关心的良好关系。并且要树立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其次,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鼓励各类人才在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之间的合理、有序流动,消除各种体制障碍,建立有利于人力资源高效配置的企业分配制度。 
   
  最后,按“木桶论”的观点,我们的人才需要全方位的,达到相等的高度,如果哪个岗位或部门的人员不热衷于本职工作,没有责任感,技术或水平达不到要求,那么对我们整个企业的安全生产就造成了漏洞,我们的经济利益也就象水一样从木桶的最低处流失了。所以,企业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职工学习和培训的机会,使员工素质象木桶的每块木片一样,达到同等高度。 
   
  二、将保护劳动者权益提升到与经济发展并重 
   
  的位置 
   
  某些企业的领导和顾主,只想着资本的积累和自己的无限利益,对安全生产缺乏必要的投人,劳动者在不安全的作业环境中处处提心掉胆,放不开手脚干;反之,安全设备投入完善了,工人的作业环境安全了,那么工人们就会全身心投入工作,安安全全的为企业创绩提效。 
   
  处理安全问题时,也不能忽视效益,不顾客观经济条件,追求实现不了的安全。因为一个企业和一个单位,终究是一个经济利益集团,是要靠效益求生存的,没有经济利益的企业,是没有能力进行安全投资的,所以说,既要效益,更要安全。如何处理劳工权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呢?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在企业客观经济允许的条件下,适度地以部分经济效益来换取安全状况的好转是值得的。失去的部分经济效益可以通过职工的稳定使今后的生产稳定和其他社会效益得到补偿,甚至于可以超出这部分失去的损失。也就是说,劳工权益和经济利益两者都要兼顾9但从讲政治、讲人道的角度看,效益应当相应地对劳工权益让步。 
   
  三、确立生命权、健康权至上的安全生产理念 
   
  享受生命权、健康权,这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是任何人不能剥夺的权利,但我国经济基础差,工业技术水平低,管理体制落后和法制监察力度不够,致使我国在一些国际交往中曾遭到一些西方国家对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方面的恶意抵毁,但得承认,我国工矿和职业病的危害情况是比较严重的,中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是世界上主要采煤国煤矿死亡总人数的4倍以上,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的近200倍(2002年),印度的12倍,(参见《安全经济学》前言第2页)国家也意识到并在这方面作出许多努力,逐步改善。今年初,我国向全世界发表了(2003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的白书皮,全面介绍了过去一年在促进与保障公民各项基本人权方面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安全生产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保障,保护所有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现代文明的基本内容。我们只要确立生命权、健康权至上的安全理念,在安全事故的预防中就会以人为本,防患于未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使安全管理上升到一个更高水平。 
   
  四、工会组织的作用与劳动者的参与 
   
  实际上安全管理本来就是“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工会监督”三重奏,工会的监督是很重要的,在各行各业中,工会应该发展工人骨干作为工会的基层干部,使他们身兼多职,他们才能在实践当中发现事故隐患,才能现场要求纠正。使他们在多种岗位上对工人的工资待遇、福利、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真实情况及时反馈到上级,并得到逐步改善。 
   
  五、顾主赔偿制及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 
   
  我们国家应尽快立法,规定一些强制性措施,采取绝对责任制。即: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不论国营、私营、个体,只要不是受害职工自己故意行为所致,顾主或企业无论是否尽到了责任,均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如不提供安全工作环境保护设施的,那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工伤保险制不能仅限于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应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并制定出全国工伤统一认定标准和工亡的具体赔偿政策。让每个顾主和经营者,必须对他所雇的劳动者在第一时间内,向有关部门缴纳工伤保险金,制定工伤待遇标准,让保险行业、雇主来分散企业工伤风险,这必须立法。 
   
  六、健全监管机制与责任追究制 
   
  现有监管人员不是加大力度执法,而是加大力度罚款,他们认为这就是监管的法宝。《监管条例例》上明确规定,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首要前提应该是对企业不安全因素提出意见,指导其工作,限期改正,从而清除安全隐患,而那些只知罚款的执法人员,则叫滥用职权。 
   
  要搞好监管工作,首先要健全监管机制,提高队伍素质,对每一位监管人员加强职业培训,建立一支公平、高效、廉洁的监察执法队伍。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一律清除执法队伍。其次,是责任追究制的完善,一定要坚持原则,对事故责任人追究到底。2001年至2003年9月,云南省各类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501起,应追究刑事责任人156人,现已经法院判决44人,落实率为28.2%,还有112人逍遥法外(以上数据参见《云南煤炭73期35页)。由此可见,责任追究不彻底,说情讲情多,钻法律空子的多,对事故责任人有庇护的思想。这样对事故责任人的纵容,就是安全生产的放松,是对生命权的藐视。 
   
  七、推行科学的管理及预防措施 
   
  l、执法犯法,依法惩处。 
   
  实际上我们对安全的监管无论是什么条例,还是什么规定,应该说也算是比较全面、严格的了,但事故的频频发生为什么呢?问题出在一点,就是执法人员在操作上有随意性,再完善的法律、法规都需要人来执行,执法必严是根本,假如任意拿法律、法规来当橡皮条一样可扯长缩短,那么我们的法律再多也是枉然。许多执法人员的腐败行为也是从操作随意性中产生的,我们对于这种现象要用法律来管制执法人,加强监督制度,加强举报体制,对执法犯法人员决不心慈手软,依法惩处。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根据实行分级设立,分级保障,分级指导的管原则,健全适应当今社会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法体系,安全技术支持体系,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体(如培训站),安全装备保障体系,安全监察体系,险救灾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形成对各行业强有力支持,全方位的保障。 
   
  3、推进科学创新。 
   
  开展安全生产评估,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预测的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区域还可以建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的网络系统,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智能化。用现代科技的一切手段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全体人员能够明确目标及各自责任,工作意义,从而在和谐安全的气氛中积极主动和创造性的完成各自的任务。 
   
  总之,安全生产工作是没有终结的,科学地、与时俱进地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是关键。严格地执行《安全生产法》是根本,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搞好安全生产是顺应时代的发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用一切有效可行的手段来达到安全生产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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